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處1200元罰鍰;逾期6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註銷其執業登記。」但若有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年度查驗,且已逾6個月以上時,主管機關仍應先行告發予以罰鍰;如處以罰鍰後受處分人仍未參加年度查驗,且已逾6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始得註銷其執業登記,而不得在未經告發罰鍰前直接註銷其執業登記。此為行政法上何種原則之表現?
(A)情事變更原則
(B)比例原則
(C)平等原則
(D)公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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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6), B(5619), C(554), D(153), E(0) #188748
統計: A(646), B(5619), C(554), D(153), E(0) #188748
詳解 (共 10 筆)
#598454
不得在未經告發罰鍰前直接註銷其執業登記 →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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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361
其實也就是比例原則的適當性原則-合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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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553
比例原則 中的 (何目的性)
不得在未經告發罰鍰前直接註銷其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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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35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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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878
平等原則也沒錯吧,其內涵包含自我拘束及禁止恣意原則,不得在未經告發罰鍰前直接註銷其執業登記,反面解釋就是必須告發才能註銷,這是禁止恣意原則的表現,也就 是無裁量空間,在直接裁罰及先告發再裁罰這二個選項中,行政機關僅能選擇後者,亦有正當行政程序的概念涵蓋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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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754
適當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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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886
勉強用"手段與目的"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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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529
為什麼不是平等原則,對同樣事務不得為不同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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