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7 下列關於以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被保險人滿 15 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不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 簿之帳戶價值
(B)被保險人滿 15 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依契約規定理賠予受益人
(C)此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D)被保險人滿 15 歲前死亡者,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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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21), C(170), D(67), E(0) #2013123

詳解 (共 1 筆)

#4567584

保險法107(新修法)

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保險法107-1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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