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99.依學理及實務見解,下列何種犯罪行為不屬於刑法上之必要參與犯?
(A)刑法第 136條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
(B)刑法第 239條通姦罪
(C)刑法 275條加工自殺罪
(D)刑法第 309條公然侮辱罪
(A)刑法第 136條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
(B)刑法第 239條通姦罪
(C)刑法 275條加工自殺罪
(D)刑法第 309條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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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 B(129), C(373), D(1060), E(0) #267935
統計: A(254), B(129), C(373), D(1060), E(0) #267935
詳解 (共 6 筆)
#801244
ABC均必須要有其他人為參與犯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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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6692
公然聚眾,一定有人參與聚眾
通姦罪,一定有人參與和姦
加工自殺,一定要有人參與,幫忙加工
公然侮辱,做這件事,一個人就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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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0723
1、聚合犯(聚眾犯):
所有參與者朝向同一目標,共同參與實行構成要件行為,所有參與者皆為共同正犯,例如:§ 101 I 暴動內亂罪、§ 136 I 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
2、對合犯(對向犯):
所有參與者在犯罪實行過程中皆有扮演相對角色的犯罪,參與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之間無共同行為決意,故不成立共同正犯,例如:§ 121 I、122 I 受賄罪、§ 239 通姦罪、§ 237 重婚罪、§ 275 I 加工自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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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5188
公然聚眾,一定有人參與聚眾
通姦罪已經除罪化
公然侮辱,做這件事,一個人就能做 <-這個不就很矛盾
公然:在公共場所,就是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情形。
如果沒有其他人如何公然污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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