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根據《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款及第 15 條之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 為教師:
(A)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B)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C)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
(D)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E)一律給分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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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有兩個線索 第一個直接說是《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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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教師法 第四章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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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關鍵: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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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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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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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