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3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特別權力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大學生受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侵害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者,得提起行政爭訟
(B)公務員向原服務機關請求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退休金之證明,未獲發給者,得提起行政爭訟
(C)公務員因年度考績列為乙等者,得提起行政爭訟
(D)公務員不服薪俸薪級之決定,得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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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9), B(679), C(6894), D(1114), E(0) #1023303

詳解 (共 10 筆)

#1223359
題C選項  公務人員考績乙等救濟途徑是 申訴再申訴
如果打丙等的話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第 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考績丙等影響公務員考績獎金跟不得辦理陞任 
所以可以得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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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9324

考績救濟 甲等、乙等申訴→再申訴 丙等、丁等復審→行政訴訟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11號解釋意旨及最高行政法院104825104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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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906

補充:

公務人員保障相關名詞解釋

1.保障事件(Protection Case):係指復審事件及再申訴事件而言。

2.復審事件(Deliberation Case):復審事件係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如認有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復審程序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提起之事件。所稱行政處分除參照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外,並以司法院歷次相關解釋意旨作為得否提起復審之認定基準。亦即係以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或於公務人員權利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並對外發生效力之行政處分,作為復審之標的。例如免職、停職、俸級審定、追繳公法上金錢給付等行政處分,均屬之。

3.申訴事件(Appeal Case):申訴事件係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具體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如認有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依申訴程序向服務機關所提起之事件。所稱管理措施,例如工作指派、不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之記一大過以下懲處、考績考列乙等以下之評定、敘獎、差假、陞遷、訓練進修或機關長官所發之職務命令等。所稱工作條件之處置,例如服務機關是否提供執行職務必要之機具設備、良好之工作環境、安全及衛生完善之設施等。

4.申訴事件(Re-appeal Case):再申訴事件係公務人員對申訴函復不服,或服務機關逾越法定期限未為申訴函復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提起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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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975
乙等不行!!! 丙等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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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6803
B 釋字187號---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乃行使法律基於憲法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應受保障。其向原服務機關請求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退休金、退職金之證明,未獲發給者,在程序上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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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109
現在特別權力關係因不符合現行法秩序,強調無疏漏的救濟管道,
而在特別權力關係架構下,使得具有特別身份之人無法獲得救濟管道,
故在釋684號解釋下打破特別權力關係之架構,擴大行政訴訟之管道,
以下摘錄釋684號相關解釋文!!

人民之訴願權及訴訟權為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於其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俾其權利獲得適當之救濟(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第六六七號解釋參照),而此項救濟權利,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
       至於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則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 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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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392
大法官解釋243說:考績被記大過,並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不許其以訴訟救濟。
相關187,201,298
學生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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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3178

樓上請參考釋字684(針對大學生)與釋字382(針對高中以下的學生)

退學處分--大學生高中生以下都能提起行政爭訟,因為會侵害到受教權.

非退學處分--大學生可以提起行政爭訟;高中生以下因為未侵害其受教權,故不得提起行政爭訟,僅能尋求校內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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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3293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特別權力關係之敘述,...
(共 66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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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7326
A沒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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