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3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特別權力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大學生受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侵害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者,得提起行政爭訟
(B)公務員向原服務機關請求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退休金之證明,未獲發給者,得提起行政爭訟
(C)公務員因年度考績列為乙等者,得提起行政爭訟
(D)公務員不服薪俸薪級之決定,得提起行政爭訟
統計: A(1229), B(679), C(6894), D(1114), E(0) #1023303
詳解 (共 10 筆)
考績救濟 甲等、乙等: 申訴→再申訴 丙等、丁等: 復審→行政訴訟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11號解釋意旨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補充:
公務人員保障相關名詞解釋
1.保障事件(Protection Case):係指復審事件及再申訴事件而言。
2.復審事件(Deliberation Case):復審事件係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如認有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依復審程序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提起之事件。所稱行政處分除參照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外,並以司法院歷次相關解釋意旨作為得否提起復審之認定基準。亦即係以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或於公務人員權利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並對外發生效力之行政處分,作為復審之標的。例如免職、停職、俸級審定、追繳公法上金錢給付等行政處分,均屬之。
3.申訴事件(Appeal Case):申訴事件係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具體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如認有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依申訴程序向服務機關所提起之事件。所稱管理措施,例如工作指派、不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之記一大過以下懲處、考績考列乙等以下之評定、敘獎、差假、陞遷、訓練進修或機關長官所發之職務命令等。所稱工作條件之處置,例如服務機關是否提供執行職務必要之機具設備、良好之工作環境、安全及衛生完善之設施等。
4.再申訴事件(Re-appeal Case):再申訴事件係公務人員對申訴函復不服,或服務機關逾越法定期限未為申訴函復時,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提起之事件。
而在特別權力關係架構下,使得具有特別身份之人無法獲得救濟管道,
故在釋684號解釋下打破特別權力關係之架構,擴大行政訴訟之管道,
以下摘錄釋684號相關解釋文!!
人民之訴願權及訴訟權為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於其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俾其權利獲得適當之救濟(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第六六七號解釋參照),而此項救濟權利,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
樓上請參考釋字684(針對大學生)與釋字382(針對高中以下的學生)
退學處分--大學生與高中生以下都能提起行政爭訟,因為會侵害到受教權.
非退學處分--大學生可以提起行政爭訟;高中生以下因為未侵害其受教權,故不得提起行政爭訟,僅能尋求校內救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