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種情形,甲乙間之契約已生效?
(A)甲向乙購買機車,雙方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但尚未交付標的物及價金
(B)甲向乙借用機車,雙方約定甲於無償使用後應返還,但乙尚未將機車交付於甲
(C)甲與乙約定,當甲將機車交付於乙時,乙允為保管,但甲尚未將機車交付於乙
(D)甲向乙借錢,雙方約定 1 個月後甲應返還,但乙尚未將錢交付於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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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93), B(820), C(695), D(1408), E(0) #1023306
統計: A(8193), B(820), C(695), D(1408), E(0) #1023306
詳解 (共 10 筆)
#1222631
A:買賣契約→不要式、不要物(諾成)、有償、雙務
B:借貸契約→不要式、要物、無償(例外有償)、雙務
C:寄託契約→不要式、要物、無償(例外有償)、雙務
D:消費借貸→不要式、要物、有償、雙務
不要物的=諾成契約=雙方說好就成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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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3012
民法153條 債權契約成立要件:合意成立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345條 買賣契約成立條件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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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265
A為諾成契約→雙方說好就算,其他為要物契約,需有物才算!
A 買賣→諾成→雙務→有償
B 使用借貸→要物→單務→無償
C 寄託→要物→無償寄託為單務寄託, 有償寄託則屬雙務
D 消費借貸→要物→單務 →無償,若是附有利息則為有償
無償:贈與、使用借貸
諾成契約又稱不要物契約
契約的成立,僅需當事人雙方表意一致,不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例如買賣、租賃、僱傭等等。
踐成契約又稱要物契約
雙務契約,必須雙方所負之債務有對價關係,對價關係指雙方債務具有「兩足相償之性質」及「互為因果之關係」。兩足相償,僅須雙方主觀上認為彼此之給付,足償彼此給付之代價即可,不以價值相當為必要。互為因果,則指一方之給付為他方對價給付之原因,同時,他方之給付,亦為一方給付之結果,彼此構成交相給付之原因,如上例,買賣雙方之一方給付價金,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結果,同時亦為他方交付標的物之原因。單務契約,因僅一方負有債務,自不生互為對價問題。又雙務契約必為有償契約,但有償契約未必盡為雙務契約,即單務契約亦有為有償者,如附利息之消費借貸。雙務契約,有同時履行抗辯及例外之不安之抗辯之發生及危險負擔問題,而契約解除之規定,亦以適用於雙務契約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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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664
其實以常識來看
買東西雙方講好了說要買就表示這件事成立
雙方講好說要借東西借錢但還沒拿到錢拿到東西 表示這件事還沒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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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9290
是的BCD都是要物
A是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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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9380
A)民法第345條
B)民法第464條
C)民法第589條
D)民法第4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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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235
借貸契約應為單務,無論使用借貸或消費借貸。
此外,法諺說:雙務必為有償,有償未必為雙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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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514
(D)消費借貸是踐成契約:需要物之交付才生效
(A) 買賣契約是諾成契約:只需口頭要約承諾就生效,不須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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