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情形,國家無須給予補償?
(A)依法徵收人民私有土地
(B)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告禁止在特定路段之騎樓擺設攤位
(C)對於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
(D)受無罪判決確定之受害人,先前係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依刑事訴訟法或軍事審判法相關規定受
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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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 B(12218), C(311), D(1204), E(0) #1023284
統計: A(174), B(12218), C(311), D(1204), E(0) #1023284
詳解 (共 10 筆)
#1360122
釋字670
受無罪判決確定之受害人,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受羈押者,依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不得請求賠償,並未斟酌受害人致受羈押之行為,係涉嫌實現犯罪構成要件或係妨礙、誤導偵查審判,亦無論受害人致受羈押行為可歸責程度之輕重及因羈押所受損失之大小,皆一律排除全部之補償請求,並非避免補償失當或浮濫等情事所必要,不符冤獄賠償法對個別人民身體之自由,因實現國家刑罰權之公共利益,受有超越一般應容忍程度之特別犧牲時,給予所規範之補償,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平等權之立法意旨,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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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935
例如你家門前有緊臨道路 你家門到柏油路之間 那塊畸零區域 就是你家的騎樓 ; 本來騎樓就有義務讓人通行 緊鄰道路的更是需要保持暢通 禁止你在那裡擺攤烤玉米,擺地攤 洵屬當然 沒有達到特別犧牲 不能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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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0516
(D)受無罪判決確定之受害人,先前係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依刑事訴訟法或軍事審判法相關規定受羈押
受羈押後才無罪判決確定,所以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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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304
因為未達特別犧牲之程度,所以不須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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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494
D 受害人先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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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6016
B:
釋字 第 564 號 : 道交條例禁止騎樓設攤之規定違憲?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
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
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
處行為人或其雇主 新台幣 1200元 ~ 2400 元以下 罰鍰,
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
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
未逾越 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 財產權 之意旨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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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3010
所以如果你是累犯,當發生同樣案件時因懷疑你又犯了案,先把你羈押起來,但後來發現不是你,那在這之前被羈押的時間是不能請求賠償的,是這個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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