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甲有下列法律行為,何者必須起訴請求法院撤銷,不得僅以意思表示撤銷?
(A)甲受乙之詐欺,與乙訂立買賣契約
(B)甲受乙之脅迫,與丙訂立保證契約
(C)甲誤乙為律師,委任乙為訴訟代理人
(D)甲與乙結婚時,甲係在精神錯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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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5), B(1191), C(1487), D(7168), E(0) #1023307
統計: A(985), B(1191), C(1487), D(7168), E(0) #1023307
詳解 (共 10 筆)
#1221444
民法 親屬篇 第996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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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515
ABC都是當事人以意思表示撤銷即可
你看民總§116有寫,那是總則;特殊需要向法院聲請撤銷的會在個別條文中寫出,像§996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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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6 條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民法 第 996 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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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943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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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223
AB 是「得撤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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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472
順帶一提,受『暴利行為』,也是得撤銷,請求法院撤銷法律行為或減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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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6677
我只是想到結婚要登記->不得僅以意思表示,就可以撤銷
所以馬上選D了
所以馬上選D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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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4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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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1759
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民事訴訟法第68條1項規定,民事訴訟之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4]。 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3項規定,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於稅務、專利行政事件,會計師、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於得審判長許可下,亦得為訴訟代理人。或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於得審判長許可下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觀諸上述規定,民、刑事或行政訴訟並非一定要為律師才可為訴訟代理人。 但,縱經審判長許可,亦僅是取得可為該訴訟程序之訴訟代理人資格而已,非代表即得免除違反律師法之責任,故若是有營利之意圖而為之,仍可能觸犯律師法第4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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