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種事項不得透過遺囑為之?
(A)指定繼承人
(B)指定應繼分
(C) 指定遺囑執行人
(D)指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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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79), B(2347), C(316), D(1934), E(0) #390040

詳解 (共 10 筆)

#546120
我本身是法律系畢業,試著解釋這題:
我國民法繼承本身就秉持著[保護孤兒寡母]的心態所以非常保護配偶及未成年繼承人的權,這是一個大家在念繼承時一個要考慮的點所以在民1138的規定上,配偶為當然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這兩種身分在繼承遺產上都是第一優先
再來解釋[應繼分]跟[特留分]的概念[應繼分]的規定在民1144條,其規定就是若繼承人有1138條順位同時存在時,國家先幫人民想好的分配遺產方式,再套用到前面的講的重要觀念,所以除了配偶跟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平均分配外,配偶在跟其他順位繼承人分配時,都是能拿到相對多數的遺產
[特留分]規定於1223條,其邏輯就是保護[孤兒寡母]及在1138條規定的繼承人能拿到的[保障最低遺產額]
 
舉一個實例,李老先生的太太仍然健在,有兩個小孩李小弟跟李小妹遺產有300萬,李老先生過世後,若李老先生當初遺屬內沒有特別規定分配遺產方式,其分配方式就是依據1223條,300萬/(1(配偶)+2(直系親屬)=100萬,李太太跟李小弟跟李小妹各分100萬,這100萬,就是民法上的[應繼分]。而李老先生可以利用遺屬,自由分配給這三人,但是一樣為了保護[孤兒寡母],這三個人,每個人最少都要分配到50萬(應繼分100萬/2=50萬)這50萬就是民法上的[特留分]。再跟本題結合,老李的遺囑可以先幫這三人分好遺產(應繼分的安排),但是每個人的遺產不能低於50萬(特留分的規定),也可以指定民1210條規定以外之人為遺囑執行人(例如律師代書等等),也可以指定李小弟跟李小妹的法定監護人。但是不能指定繼承人,例如指定唯一繼承人為李太太,而財產全數都分配給李太太,甚至指定唯一繼承人給小三阿珍,因為這樣都會違反民法上特留分(保護孤兒寡母的上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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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039

(A)我國遺囑並非有絕對效力,遺囑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時,依民法第1187被侵害的繼承人可以主張給予特留分的部分。所謂的特留分(民1223)是法律賦予繼承人的特別保障。一般常見的配偶及子女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一半。

 (B)指定應繼分民法並未直接明文規定被繼承人得以遺囑指定應繼分,惟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學者通說及實務見解均認遺囑人得為應繼分指定,並基於尊重被繼承人之意思表示,指定應繼分之效力應優先於法定應繼分而適用,只是指定應繼分不能侵害繼承人特留分之權利,否則該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

(C)第1209條(遺囑執行人之產生~遺囑指定)
  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 
  受前項委託者,應即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

(D)第1093條(遺囑指定監護人)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 
 
補充說明:
 
指定繼承人:是民法規定應繼分以外之人,EX好友。
 
指定應繼分:民法規定的應繼分屬法定,而遺囑可自行決定應繼分的順序。EX指定先給父母。

96
0
#899297
總結以上:

繼承人:法條寫死了,無彈性空間。故不得透過遺囑為之。

應繼份:法條沒寫死,因為後面還有[特留份]保留彈性空間,故可透過遺屬為之。

例如沒給應繼份,可以,但至少法條規定沒應繼份得有特留份,這就是彈性。

故,此題若問特留份也是對的答案。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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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297
最佳解答肉肉長的 看都懶
這題觀念題而已
問題的A我來說明一下
繼承人是無法指定的
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 祖父母
法律都已經訂好了

遺囑人頂多得以遺贈給小三
不代表小三就有繼承人地位

除非
民法繼承順位多了一個小三的順序
65
5
#1310425
A -> 繼承人只有法定
B -> 應繼分有法定應繼分跟自由指定應繼分 (以不違反特留分為原則)
36
0
#593834

請問您的老師是哪一位呢?我想您應該就特留份的問題再找他討論一下!

以下供您參考

民法1223條 (特留分之比例)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1.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3.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4.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三分之一。
  5.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法1225條 (遺贈之扣減)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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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105
一切都是電視連續劇害的,
每次演到立遺囑的劇情時,好像就是所有的繼承以"遺囑內容"說了算,
所以勾心鬥角,串改遺囑內容...... 
拜託! 導演還有寫劇本的人有點法律知識好不好, 很誤導ㄋ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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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29858
在我國遺囑並非有絕對效力,當遺囑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時,依照民法第1187被侵害的繼承人可以主張給予特留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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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634
可指定應繼分,但不可指定繼承人(如跳過子女把遺產留給丙女)<侵害特留分

至於
Vincent Wu 大大所言 有權力 留給"外人 >>是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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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6234
截重點:但是不能指定繼承人,例如指定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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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90639
未解鎖
總結以上:繼承人:法條寫死了,無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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