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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與刑事訴訟法#25971 | 科目:行政法與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與刑事訴訟法#25971

年份:104年

科目:行政法與刑事訴訟法

【已刪除】23 檢察官對案件為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聲請再議又遭駁回,如告訴人仍不服,依法的救濟途徑為:
(A)再議遭駁回時,不起訴處分已生既判力,即告確定,不得再為救濟
(B)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C)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再審
(D)向該管第一審法院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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