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4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無上級機關之機關首長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 下列何者申請其迴避?
(A)總統府
(B)監察院
(C)立法院
(D)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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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28), C(6), D(6), E(0) #1729308

詳解 (共 2 筆)

#2682639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2條公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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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689

新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修正日期】民國107年5月22日 

第6條(自行迴避)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應通知各該民意機關。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之公職人員,應通知指派遴聘聘任機關。 
  三、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前項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者,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上級機關團體;無上級機關者,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第7條(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


  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機關團體對收受申請權限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收受申請權限者,應即移送有收受申請權限之機關團體,並通知申請人。 
  不服機關團體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受理機關團體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無上級機關團體者,提請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機關團體覆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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