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者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之範圍?
(A)媳婦
(B)兄弟
(C)女婿
(D)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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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 C(5), D(184), E(0) #1729312
統計: A(0), B(2), C(5), D(184), E(0) #1729312
詳解 (共 5 筆)
#3066879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3 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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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2459
姪子屬於旁系血親三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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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2004
(A)媳婦=直系姻親1親等
(B)兄弟=旁系血親2親等
(C)女婿=直系姻親1親等
(D)姪子=直系血親3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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