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公務員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如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 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多少者,即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A)10%
(B)15%
(C)20%
(D)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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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 B(4), C(8), D(2), E(0) #1729319

詳解 (共 5 筆)

#2854809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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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0028

公務員服務法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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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9584

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公務員利用公務上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下列何罪論斷? 

(A)侵占罪 (B)妨害秘密罪 (C)偽造文書罪 (D)瀆職罪

105 年 - 105年初等考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大意#38032

答案:D 

公務員違法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者,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先予如何處置? 

(A)免職 (B)停職 (C)撤職 (D)休職

103 年 - 10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13980

答案:C 


某公司資本額一億元,每股十元,分為一千萬股,該公司非屬公務員甲服務機關監督,甲投資額必須在幾股 以內,始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A)二百萬股 (B)一百五十萬股 (C)一百一十萬股 (D)一百萬股 

103 年 - 10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13980

答案:D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股份有限公司為股東,其所有股份總額不得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之多少比例? 

(A)7% (B)8% (C)9% (D)10%

101 年 - 101年初等考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大意#7565

答案:D


下列關於公務員兼職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代表官股之董事

(B)公務員得經指派兼任他項公職

(C)公務員依法令兼任他項公職者,不得兼薪 

(D)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101 年 - 101年初等考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大意#7565

答案:A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公務員違反此項規定者,應如何處理? 

(A)應先予撤職 (B)應先予休職 (C)應先予記過 (D)應先予申誡

100 年 - 100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上篇#4730

答案:A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多少者,不在此限? 

(A)百分之五十 (B)百分之三十 (C)百分之二十 (D)百分之十 

100 年 - 100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上篇#4730

答案:D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員服務法的禁止行為? 

(A)非法令許可之兼職 (B)就主管事件關說或請託 (C)買賣政府公債 (D)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 100 年 - 100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上篇#4730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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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2013
法規名稱: 公務員服務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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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但經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構)指派代表公股或遴薦兼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並經服務機關(構)事先核准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事先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公務員就(到)職前擔任前項職務或經營事業須辦理解任登記者,至遲應於就(到)職時提出書面辭職,於三個月內完成解任登記,並向服務機關(構)繳交有關證明文件。但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完成解任登記,並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同意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三個月為限,惟於完成解任登記前,不得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
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
公務員就(到)職前已持有前項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應於就(到)職後三個月內全部轉讓或信託予信託業;就(到)職後因其他法律原因當然取得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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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0828

10%是舊法律的硬性規定。當時的法律就是明確劃定這條界線,避免公務員投資太多在特定公司而產生潛在的利益衝突,不論該公司是否由其服務機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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