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從事下列何種活動?
(A)在菜市場為特定立法委員候選人拜票
(B)閱讀特定政黨之競選文宣
(C)主管人員阻止公職候選人於選舉期間進入其辦公場所
(D)參加環保團體舉辦之反核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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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 B(2), C(8), D(2), E(0) #1729318
統計: A(211), B(2), C(8), D(2), E(0) #1729318
詳解 (共 3 筆)
#2990626
第 9 條 n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n舍及人力等資源。n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n事項。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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