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A)公職人員之配偶
(B)公職人員之三親等親屬
(C)公職人員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D)公職人員擔任監察人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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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2308), C(2145), D(1280), E(0) #2573159
統計: A(41), B(2308), C(2145), D(1280), E(0) #2573159
詳解 (共 9 筆)
#446370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親屬。(A)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B)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C)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者,不包括之。(D)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親屬。(A)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B)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C)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者,不包括之。(D)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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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370
(可以搭配行政程序法第32條做比較 才不會搞混)
行政程序法第32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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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0965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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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219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二親等以內親屬
第 3 條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第 9 條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政府採購法:二親等以內親屬
第15條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公務人員任用法: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第 26 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行政程序法: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第 32 條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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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5024
9 下列何者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A) 公職人員之配偶
(B) 公職人員之三親等親屬→二親等
(C) 公職人員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D) 公職人員擔任監察人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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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0955
B 二等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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