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稱為:
(A)職系說明書
(B)職務說明書
(C)職務列等表
(D)職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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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1320), C(2454), D(529), E(0) #2456852
統計: A(175), B(1320), C(2454), D(529), E(0) #2456852
詳解 (共 7 筆)
#427305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
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
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
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
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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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7798
將各種職務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職務列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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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6098
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稱為:
(A)職系說明書
說明每一職系之工作性質之文書
(B) 職務說明書
(C) 職務列等表
(B) 職務說明書
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
(C) 職務列等表
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D) 職等標準
(D) 職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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