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4 關於我國公民投票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B)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 交付公民投票
(C)公民投票案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D)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 2 年內,不得就同一事 項重行提出
統計: A(1402), B(5808), C(1786), D(2733), E(0) #1332405
詳解 (共 10 筆)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B)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 交付公民投票
好多鎖答案QQ 只好自己查
選項A 主管機關是行政院是不是有點怪怪的。
公投法第三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像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地政處;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那我寫主管機關是 行政院也算對嗎?
然後D選項已經修法了
公投法第32條
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TO 眼花花: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國家安全會議不是開會~~ 是一個總統專屬的"常設機關"!!!! 總統決定國安的方針用的(比如國防、外交等等)~~
(B)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 交付公民投票
| 第 17 條 |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十八條關於期間之規定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
17F貼的33條是舊法條(98年的),
現行條文為:
公民投票法(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修正)
第 32 條
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同一事項之認定由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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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民國 98 年 06 月 17 日修正)舊
第 33 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但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不得重行提出。前項之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前項之認定由審議委員會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