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4.老王服務於交通部,現為簡任職公務人員,想「理財」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經營百貨業,共有資本額2億,每股10元,分為2千萬股,老王投資額必須在幾股以內,始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A)1千萬股
(B)5百萬股
(C)3百萬股
(D)2百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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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47), C(48), D(1149), E(1) #163711

詳解 (共 4 筆)

#484554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

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

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

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S0020038&DF=&SNo=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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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257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

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

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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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559
非常謝謝你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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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077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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