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6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針對下列何種爭議,得逕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A)直轄市議會就直轄市政府對直轄市議會之議決案未提起覆議而延不執行之爭議
(B)直轄市議會議員現有總額五分之一對於議會通過之決議案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C)行政院就直轄市議會所制定之自治條例予以函告無效,直轄市議會認為有違背憲法之疑義
(D)直轄市政府就直轄市與縣(市)間之事權發生爭議,尚未請行政院解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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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27), C(697), D(33), E(0) #2792226
統計: A(32), B(127), C(697), D(33), E(0) #2792226
詳解 (共 8 筆)
#6180482
注意:在憲法訴訟法實施後,(C)也是錯誤選項
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
I 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I 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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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8868
A. 錯誤
地制38,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對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B. 錯誤
按憲法訴訟法,僅立法委員為獨立聲請釋憲之人
C. 正確
地制30V,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請注意,釋憲客體未及於委辦事項)
D. 錯誤
地制77
I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II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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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5345
(B)錯在:
1.都經大部分議員議決通過的法案,且尚未實施,1/5少數議員就不服想翻案,違反民主精神.
2.議會是整體:在外部機關(大法官)的眼中:"禁反言":通過又來質疑,反對=>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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