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8 孫同學現在是某大學大四學生,在99學年通過該校師資培育中心的甄選考試,準備大學畢業後,能取得合格的國民中學教師證,爾後擔任教職。依據師資培育法規定,孫同學若要取得合格的國民中學教師證,依序應經過下列那些歷程?
(A)修畢專門與普通課程至少26學分以上→通過半年的全時教育實習課程→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B)修畢教育專業課程至少26學分以上→通過1年的全時教育實習課程→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C)通過半年的全時教育實習課程→修畢專門與普通課程至少26學分以上→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D)修畢教育專業課程至少26學分以上→通過半年的全時教育實習課程→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統計: A(247), B(17), C(14), D(948), E(0) #322954
詳解 (共 6 筆)
考試一定要看清楚題目,大家一起努力!!!!!!
(A)修畢專門與普通課程至少26學分以上→通過半年的全時教育實習課程→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答案是D
樓上的表示法讓我以為正確答案是A說~
此題為舊法
師資培育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第10條 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
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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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為101年試題,然師資培育法已於106年6月14日修正全條文,相關規定與原題目答案有所出入,建議修改選項與答案或刪除此題。
最近的規定呢?不是說要先通過考試才實習嗎?
舊法規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原名稱: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92 年 08 月 01 日
第 5 條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開設各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中等學校:至少二十六學分。
二、國民小學:至少四十學分。
三、幼稚園:至少二十六學分。
四、特殊教育學校 (班) :至少四十學分。
五、中小學校:至少五十學分。
各類科教育學程,應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數規劃實施;每學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之上限及修業期程等相關規定,由各校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師資培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12 月 09 日
第 7 條
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專門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項教育專業課程,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 8 條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含其本學系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成績優異者,得依大學法之規定提前畢業。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不得減少。
第 11 條 第一項
大學畢業依第九條第四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修畢教育專業課程至少26學分以上→通過半年的全時教育實習課程→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現行法規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
第 10 條
師培中心辦理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之最低應修學分要求如下:
一、中等學校師資類科:至少二十六學分。
二、國民小學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學分。
三、幼兒園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八學分,應包括教保專業課程三十二學分。
四、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學分。
五、中小學校師資類科:至少五十學分。
師資培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第 10 條 第一項
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
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第 11 條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一、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二、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
三、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四、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
前項教師證書之格式、申請程序、審查、核發、換發、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畢教育專業課程至少26學分以上→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通過半年的全時教育實習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