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據學校衛生法第7條和第23條規定,班級數40班以上者,應至少置護理人員和營養師多少人?
(A)護理人員1人、營養師2人
(B)護理人員2人、營養師1人
(C)護理人員2人、營養師2人
(D)護理人員3人、營養師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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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1446), C(62), D(22), E(0) #322962

詳解 (共 2 筆)

#265480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設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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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8882
學校衛生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第 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
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
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

第 23-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
前項學校營養師職責如下:
一、飲食衛生安全督導。
二、膳食管理執行。
三、健康飲食教育之實施。
四、全校營養指導。
五、個案營養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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