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關於高級中學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高級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50人為原則
(B)高級中學使用相同、近似或其他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之校名,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令其變更之
(C)高級中學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1次
(D)高級中學修業年限,以3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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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6), B(85), C(72), D(183), E(0) #322957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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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高級中學依課程進度,分年級實施教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45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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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七 條           

     高級中等學校依課程進度,分年級實施教學;每班學生人數,

     以二十五人至四十五人為限。但情形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

     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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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

(A) 高級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50人為原則→X
第 11 條 第一項
高級中學依課程進度,分年級實施教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四十五人為原則。

(B) 高級中學使用相同、近似或其他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之校名,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令其變更之
第 8 條 第四項
高級中學使用相同、近似或其他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之校名,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令其變更之。 

(C) 高級中學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1次
第 17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高級中學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D) 高級中學修業年限,以3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2年
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高級中學修業年限,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三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二年

現行法規

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A) 高級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50人為原則→X
第 7 條 第一項
高級中等學校依課程進度,分年級實施教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二十五人至四十五人為限。但情形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高級中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B) 高級中學使用相同、近似或其他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之校名,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令其變更之
第 9 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名,依其類型、群科類別,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得以地名為校名,其校名由學校財團法人於申請籌設時定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申請設立之校名,足使一般民眾誤認與他校為同一學校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令其變更之。
本法施行前已設立之高級中等學校,其校名得沿用原校名。

(C) 高級中學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1次
第 25 條 第四項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

(D) 高級中學修業年限,以3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2年
第 42 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業年限為三年。但性質特殊之類、群、科、學程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要,經各該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學生未在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課程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至多二年。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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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廢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n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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