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關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於幼兒園普及前,得採社區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
(B)政府對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
(C)教保服務人員應由私立幼兒園自行進用,或以派遣方式為之
(D)父母或監護人應履行參加幼兒園因其幼兒特殊需要所舉辦個案研討會或相關活動之義務
統計: A(91), B(46), C(2517), D(182), E(0) #322958
詳解 (共 5 筆)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A)第10條 離島、偏鄉於幼兒園普及前,及原住民族幼兒基於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得採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
(B)第7條 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
(C)第26條 教保服務人員應由私立幼兒園自行進用,不得以派遣方式為之。
(D)第40條 父母或監護人應履行下列義務:二、參加幼兒園因其幼兒特殊需要所舉辦之個案研討會或相關活動。
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A) 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於幼兒園普及前,得採社區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
第 10 條 第二項
離島、偏遠地區為因應地理條件限制及幼兒生活與學習活動之需要,得採社區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其機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始得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
(B) 政府對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
第 7 條 第三項
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並得補助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辦理之。
(D) 父母或監護人應履行參加幼兒園因其幼兒特殊需要所舉辦個案研討會或相關活動之義務
第 41 條
父母或監護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教保服務契約規定繳費。
二、參加教保服務機構因其幼兒特殊需要所舉辦之個案研討會或相關活動。
三、參加教保服務機構所舉辦之親職活動。
四、告知幼兒特殊身心健康狀況,必要時並提供相關健康狀況資料,並與教保服務機構協力改善幼兒之身心健康。
各級主管機關對有前項第四款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應主動提供資源協助之。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C) 教保服務人員應由私立幼兒園自行進用,或以派遣方式為之→X
第 32 條 第一項
教保服務機構不得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