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
29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其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而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B)內政部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明確授權,訂定發布「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C)製造、販賣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模擬槍,需負刑事責任受司法之制裁
(D)縣、市政府應輔導所轄原住民及漁民依法申請自製獵槍、魚槍
(E)一律給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42), B(131), C(469), D(134), E(53) #1215115

詳解 (共 6 筆)

#1345360
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及
研發並向警察機關報備者,不在此限。
28
0
#3910938

第 21 條

犯本條例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10
0
#2825012

罰鍰 停止營業等 是秩序罰

5
0
#2782963
C考的是但書嗎?
(共 1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3024640
選項A:本法不是已經為特別法,須優先遵循...
(共 2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4
#6168092
ㅤㅤ
(A) 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而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犯本條例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ㅤㅤ
(B) 內政部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明確授權,訂定發布「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定槍砲、彈藥、刀械之許可申請、條件、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ㅤㅤ
(C) 製造、販賣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模擬槍,需負刑事責任受司法之制裁
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但專供外銷、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或影視攝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已經修法,答案錯誤。
ㅤㅤ
(D) 縣、市政府應輔導所轄原住民及漁民依法申請自製獵槍、魚槍
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或原住民、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
原住民相互間或漁民相互間未經許可,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自製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
第一項之自製獵槍、魚槍之構造、自製獵槍彈藥,及前二項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定之。
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住民單純僅犯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持有及相互間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自製獵槍、魚槍之罪,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仍得申請自製獵槍、魚槍之許可。
主管機關應輔導原住民及漁民依法申請自製獵槍、魚槍。
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動報繳者,免除其處罰。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