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
3 依消防法之罰則規定,下列何者具有連續處罰並得予以停業之處分?
(A)未依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老人福利機構
(B)管理權人未依規定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
(C)明火表演場所,違反安全防護措施之相關規定者
(D)違反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者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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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3), B(380), C(249), D(253), E(65) #1608933

詳解 (共 8 筆)

#2585735

消防法第 37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

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

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

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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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5673

連續處罰的罰則:

一、未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住宅警報器。(消防法6)

二、未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消防法11)

三、未遴選防火管理人。(消防法13)

四、未依安全方法儲存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消防法15)

五、非法安裝燃氣熱水器。(消防法15-1)


另補充 「按次處罰」與 「連續處罰」的差異:

按次處罰:沒有期限 = 類似被巡邏隊查獲,抓到一次就開罰一次,案件會累計。

連續處罰:有期限 = 要求限期內改善,限期未改善就會同個案件一直罰,罰到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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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334
有修法喔(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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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中有連續處罰的條文如下:
第42條
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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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1 條
違反第十五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或逕予停業處分:
一、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熱水器及配管安裝標準從事安裝工作者。
三、違反或逾越營業登記事項而營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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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5725
得連續處罰及停業,違反第6條第1及4項(...
(共 5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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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8868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
(共 14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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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922

依現有法規來看



此題應無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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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4237
沒答案了
連續處罰現在只剩罰
1.燃氣配管安裝相關違規
2.危物或可燃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構造設備和安全規範違規
這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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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2798

(A)未依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老人福利機構 

第37條
1.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11條第一巷防驗物品使用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供營業使用處場所管理權人 新台幣2萬到30萬元以下罰鍰 限期改善
二、非供營業使用之場所 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處場所管理權人 新台幣2萬到30萬元以下罰鍰 限期改善
 
2.依前項規定處罰鍰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以30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B)管理權人未依規定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 
第 38 條
1.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或檢修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C)明火表演場所,違反安全防護措施之相關規定者 
第 41-1 條
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D)違反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者  
第38條
1.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或檢修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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