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分別提起數宗復審事件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或法律上原因,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有何處理權限?
(A)須分別依個案處理
(B)得經當事人同意,合併審理
(C)應合併審議,並合併決定
(D)得合併審議,並得合併決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4), B(272), C(340), D(1085), E(0) #1592148

詳解 (共 3 筆)

#2237556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2條

分別提起之數宗復審事件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保訓會得合併審議,並得合併決定

53
1
#2265476
分別提起之數宗復審事件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保訓會得合併審議,並得合併決定。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3條

8
1
#329537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2 條 (合併審議,合併決定)

分別提起之數宗復審事件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保訓會得合併審議,並得合併決定。

 

立法理由      

多數復審人對於同一或同種類原因事實之處分,原得共同或分別提起復審,保訓會亦得斟酌情形予以合併審議﹑決定,以符程序經濟原則,爰參照訴願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增訂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