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0 甲建有一獨棟別墅,該棟別墅與下列何物為主、從物關係?
(A)別墅旁之獨立車庫
(B)別墅內之書房
(C)別墅下之土地
(D)別墅上之煙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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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0), B(106), C(122), D(234), E(0) #309747

詳解 (共 10 筆)

#523383

從物之要件有四個:

1.非主物之成分(車庫和房子可分開買賣)

2.常助主物之效用(供屋主停車)

3.從物主物同屬一人(為屋主所有)

4.交易上無特別習慣(買房子通常不會送車庫)

 

回9F: 因為煙囪無法和房子拆開獨立作買賣,如同書桌的抽屜幾乎沒有人拿出來單獨買賣是一樣的道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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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256
例如車庫之於房屋,燈罩之於檯燈,眼鏡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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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977
書房 煙囪=房子的成分

土地與房子=無主從關係

別墅"旁"的車庫  不是房子的成分  助於房子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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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985
但還是要看主物的性質來判斷
EX:補習班與補習班教室內的桌椅=主從關係 (因為補習班桌椅是一定要有的)

EX:別墅與書房中的桌椅=非主從關係  (普通民房不一定要有桌椅書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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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939

主物與從物

基於兩物彼此在效用上之關係,物可分為主物與從物。我國民法就主物之定義並無明文規定,但可由從物之定義推得。有關從物,民法第六八條第一項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依此要件,其具有從物和主物關係的,例如車庫之於房屋,燈罩之於檯燈,眼鏡盒之於眼鏡,滑鼠之於電腦。區別主物與從物的實益,立法目的在於維護物的經濟上利用價值。因為某物既常助他物之效用,以之分屬二人,勢必減少其效用,對社會經濟產生不利。故民法第六八條第二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參考自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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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255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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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80


可是現在房屋跟車庫不是可以分開買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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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766
如果房子跟車庫是主從物   那不就買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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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572
不如一個一個選項看:
(A)有人已經很聰明地套完要件了,就不多解釋(其實車庫就是很多教科書的舉例,傳統見解的標準答案就是)
(B)建築物的一部份(成分),不是獨立的物
(C)土地本身就是不動產,與地上物的所有權各具獨立性,可以分屬不同人
(D)成分

其實依照現在多元的經濟發展,車庫不見得是從物,一些車位是有獨立產權的,可以分開買賣,自無主物從物的問題。


p.s.其實前面有人提到以"分開買賣"來判斷是否"非成分"有點問題,才會造成後面幾樓的疑惑,
以不動產來說,物權行為須經登記才發生效力,否則違章建築之買賣只有使用權而已,這應該大家都知道。
而既然車庫可以分開買賣,就表示有獨立的產權登記,就可能非同屬一人的結果,那就不能算是從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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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9753
34.下列何者非主物與從物的關係?(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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