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1 主管機關受理臨時性集會遊行之申請,其法定處理期限為:
(A) 24 小時
(B) 2 日
(C) 3 日
(D)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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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8), B(90), C(54), D(2), E(0) #2268673

詳解 (共 3 筆)

#440618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6

集會遊行法 第 16 條

 

I.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12條第2項情形   (臨時性、緊急性集會遊行),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

 

II.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2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12條第2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12小時內檢送。

 

III.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2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12條第2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12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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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0496

集遊法第16條第一項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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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2790
題目是受理申請
應該是集會遊行法第12條第二項吧
但是已經經釋字718宣告無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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