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1 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定期會會安排總質詢、議案審查、預算案審查等,請問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質 詢日期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之多少?
(A)四分之一
(B)五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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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9), B(176), C(97), D(31), E(0) #487822

詳解 (共 6 筆)

#3057000

縣(市)五分之一

鄉 (鎮、市) 四分之一

都考過背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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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767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22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設程序委員會,審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關事項,並得設各種委員會審查議案。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得設小組進行案件審查,並由主席審定議事日程。
前項議事日程屬於定期會者,縣(市)議會質詢日期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五分之一;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質詢日期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四分之一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之議事日程,應分別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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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563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 21 條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應設程序委員會,審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
關事項,並得設各種委員會審查議案。鄉 (鎮、市) 民代表會得設小組進
行案件審查,並由主席審定議事日程。
前項議事日程屬於定期會者,縣 (市) 議會質詢日期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
五分之一;鄉 (鎮、市) 民代表會質詢日期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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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014
是22條 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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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3242

22條是不是刪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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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1792

質詢天數限制的消失? ⏱️

22條舊條文中,有提到縣(市)議會質詢不得超過 1/5、鄉鎮市民代表會不得超過 1/4 的規定。在現行的第 22 條中,這部分具體比例的限制「已經刪除」,改由各地方立法機關依「議事規則」自行規範,這賦予了地方自治更大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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