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2 依據「職業學校設立標準」之規定,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者,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多少公頃?
(A)一公頃
(B)二公頃
(C)三公頃
(D)四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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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315), C(79), D(21), E(0) #468163

詳解 (共 4 筆)

#733579
第 3 條 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者,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 頃。學生人數逾六百人者,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尺。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並備有長期租賃契約 及教學使用計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前項校地面積標準,得酌 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其酌減面積不得逾校地面積之 五分之一。 農業職業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實習農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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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2557
職業學校設立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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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5877
職業學校設立標準
廢止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第 3 條
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者,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學生人數逾六百人者,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尺。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並備有長期租賃契約及教學使用計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前項校地面積標準,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其酌減面積不得逾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農業職業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實習農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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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6857
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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