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據「高級中學法」之規定,「研習基本學科為主之普通課程組織,以強化學生通識能力之學校」,為以下何者?
(A)單類科高級中學
(B)普通高級中學
(C)綜合高級中學
(D)實驗高級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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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623), C(69), D(3), E(0) #468165
統計: A(23), B(623), C(69), D(3), E(0) #468165
詳解 (共 4 筆)
#744521
高級中學分為下列類型:
一、普通高級中學:指研習基本學科為主之普通課程組織,以強化學生通
識能力之學校。
二、綜合高級中學:指融合普通科目與職業科目為一體之課程組織,輔導
學生根據能力、性向、興趣選修適性課程之學校。
三、單類科高級中學:指採取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之課程組織,提供學習
成就特別優異及性向明顯之學生,繼續發展潛能之學校。
四、實驗高級中學:指為從事教育實驗設立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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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6855
廢 高級中學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 6 條
高級中學分為下列類型:
一、普通高級中學:指研習基本學科為主之普通課程組織,以強化學生通識能力之學校。
二、綜合高級中學:指融合普通科目與職業科目為一體之課程組織,輔導學生根據能力、性向、興趣選修適性課程之學校。
三、單類科高級中學:指採取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之課程組織,提供學習成就特別優異及性向明顯之學生,繼續發展潛能之學校。
四、實驗高級中學:指為從事教育實驗設立之學校。
普通高級中學為適應特殊地區之需要,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於同一直轄市、縣 (市) 行政區域內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學部。
設有國民中學部之普通高級中學,基於中小學一貫教育之考量,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於同一直轄市、縣 (市) 行政區域內附設國民小學部。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之條件、程序、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小學部等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現行法規
高級中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第 5 條
高級中等學校分為下列類型:
一、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基本學科為主課程,強化學生通識能力之學校。
二、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專業及實習學科為主課程,包括實用技能及建教合作,強化學生專門技術及職業能力之學校。
三、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包括基本學科、專業及實習學科課程,以輔導學生選修適性課程之學校。
四、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採取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課程,提供學習性向明顯之學生,繼續發展潛能之學校。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 6 條
高級中學分為下列類型:
一、普通高級中學:指研習基本學科為主之普通課程組織,以強化學生通識能力之學校。
二、綜合高級中學:指融合普通科目與職業科目為一體之課程組織,輔導學生根據能力、性向、興趣選修適性課程之學校。
三、單類科高級中學:指採取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之課程組織,提供學習成就特別優異及性向明顯之學生,繼續發展潛能之學校。
四、實驗高級中學:指為從事教育實驗設立之學校。
普通高級中學為適應特殊地區之需要,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於同一直轄市、縣 (市) 行政區域內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學部。
設有國民中學部之普通高級中學,基於中小學一貫教育之考量,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於同一直轄市、縣 (市) 行政區域內附設國民小學部。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之條件、程序、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小學部等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現行法規
高級中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第 5 條
高級中等學校分為下列類型:
一、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基本學科為主課程,強化學生通識能力之學校。
二、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專業及實習學科為主課程,包括實用技能及建教合作,強化學生專門技術及職業能力之學校。
三、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包括基本學科、專業及實習學科課程,以輔導學生選修適性課程之學校。
四、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採取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課程,提供學習性向明顯之學生,繼續發展潛能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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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325
已廢除。→高級中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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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326
第5條: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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