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2.
乙未經甲之允許,自民國81年開始占有甲已登記之 A 地並蓋有 B 屋,民國100年時因乙投資 失利乃將 B 屋賣給善意無過失之丙並移轉 A 地之占有,丙繼續占有 A 地至民國103年,甲於 民國105年發覺後向丙訴請返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占有 A 地雖未滿10 年,惟得將自己占有與乙之占有合併計算,主張時效取得 A 地地上權
(B)因 A 地已登記,故丙無法主張時效取得任何權利
(C)丙占有 A 地雖未滿10 年,惟得將自己占有與乙之占有合併計算,主張時效取得 A 地所有權
(D)因丙占有 A地未滿 10 年,故丙無法主張時效取得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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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6), C(11), D(10), E(0) #1536726
統計: A(20), B(16), C(11), D(10), E(0) #1536726
詳解 (共 2 筆)
#2476769
沒有相同喔 請仔細看一個是「地上權」一個是「所有權」
已登記之不動產為了保護登記,所以沒有時效取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之權利
僅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未登記之不動產才可以時效取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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