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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地政:2.民法#60307 | 科目:國營事業◆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地政:2.民法#60307

年份:105年

科目:國營事業◆民法

35. 甲大學畢業後,經苦讀考上律師,其父乙為資獎勵,乃將位於台北市精華路段之房屋贈與甲 充當事務所,惟為避免繳交贈與稅,乙乃與甲故意為非真意之買賣契約。請問下列敘述何者 有誤?
(A)甲、乙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買賣契約無效
(B)甲、乙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贈與契約有效
(C)贈與契約有效,乙仍應繳納贈與稅
(D)買賣契約有效,惟善意第三人得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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