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大學畢業後,經苦讀考上律師,其父乙為資獎勵,乃將位於台北市精華路段之房屋贈與甲 充當事務所,惟為避免繳交贈與稅,乙乃與甲故意為非真意之買賣契約。請問下列敘述何者 有誤?
(A)甲、乙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買賣契約無效
(B)甲、乙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贈與契約有效
(C)贈與契約有效,乙仍應繳納贈與稅
(D)買賣契約有效,惟善意第三人得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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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36), C(33), D(268), E(0) #1677322

詳解 (共 4 筆)

#2969020

民法

第 87 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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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2883
答案應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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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4224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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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6232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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