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3 下列何者非屬於羈押之原因?
(A)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B)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C)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D)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1), B(82), C(431), D(3309), E(9) #139039
統計: A(51), B(82), C(431), D(3309), E(9) #139039
詳解 (共 10 筆)
#435133
刑訴法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49
0
#524384
第76條(逕行拘提之事由)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17
10
#227956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能單獨構成羈押原因
12
2
#418633
| 第 101 條 |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
11
0
#318961
76逕行拘提
8
0
#244984
101條羈押的要件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一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能單獨構成羈押原因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一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能單獨構成羈押原因
8
0
#649066
前提~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7
0
#319530
逕行拘提??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