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4 有關公文稱謂用語,下列正確的選項是:
(A)大學發函給校友,自稱本校,稱對方為臺端
(B)教育部發函各大學,自稱鈞部,稱對方為貴校
(C)小華旅日請外交部提供協助,自稱本人,稱對方為大部
(D)臺中市中小學發函給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自稱職,稱對方為鈞府
統計: A(2776), B(783), C(435), D(637), E(0) #2593598
詳解 (共 9 筆)
(A)大學發函給校友,自稱本校,稱對方為臺端
(B)教育部發函各大學,自稱鈞本部,稱對方為貴校
(C)小華旅日請外交部提供協助,自稱本人,稱對方為大貴部
(D)臺中市中小學發函給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自稱職本,稱對方為鈞府
人民跟機關平行
| 台端 | 機關(或首長)對屬員、或 機關對人民用。 |
1.「台」字前挪抬示 敬。 2.「台」原指眼前之三 台星,引申用為對平 輩或對屬員、人民之 敬稱。 3.「台」字已成應用文 上約定俗成之用字, 不必改用正體之 「臺」字 |
| 本 | 機關、學校自稱,如「本 部」、「本校」。 |
1.凡機關自稱時,用 「本」字即可,且不 必側寫。 2.有些公司行號、甚至 學校、社團,為表客 氣,喜歡用「敝」字 自稱,此時「敝」字 就得側寫,如「敝 校」、「敝公司」 |
(B) 教育部發函各大學,自稱鈞部(本部),稱對方為貴校
|
鈞 |
有隸屬關係的下級機關對 上級機關用,如「鈞部」、 「鈞院」、「鈞府」。 |
1.直接稱謂時用。 2.書寫本類別之稱謂 語時,凡用「鈞」、 「大」、「貴」時, 均應挪抬(即在此字 前空一格),以示尊 敬。 3.「鈞」:原指天,引 申為頂頭上司、直屬 上級機關;「大」: 尊大;「貴」:尊貴, 均屬對機關、對人的 敬稱。 |
|
貴 |
對平行機關、或上級機關對 下級機關(或首長)、或機 關與人民團體用,如「貴 府」、「貴會」、「貴校」、 「貴公司」、「貴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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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名字 |
人民對機關自稱時用。 |
1.民主時代,對機關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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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
無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對 較高級機關用,例如本校對 五院行文稱「大院」、對教 育部以外之其他部會局處 稱「大部」、「大局」、「大 處」。 |
1.直接稱謂時用。 2.書寫本類別之稱謂 語時,凡用「鈞」、 「大」、「貴」時, 均應挪抬(即在此字 前空一格),以示尊 敬。 3.「鈞」:原指天,引 申為頂頭上司、直屬 上級機關;「大」: 尊大;「貴」:尊貴, 均屬對機關、對人的 敬稱。 |
|
貴 |
對平行機關、或上級機關對 下級機關(或首長)、或機 關與人民團體用,如「貴 府」、「貴會」、「貴校」、 「貴公司」、「貴單位」 |
(A) 大學發函給校友,自稱本校,稱對方為臺端→○
(B) 教育部發函各大學,自稱鈞本部,稱對方為貴校
(C) 小華旅日請外交部提供協助,自稱本人,稱對方為大貴部
(D) 臺中市中小學發函給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自稱職本,稱對方為鈞府
(三) 直接稱謂用語:
1、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鈞」;自稱「本」。(B)(D)
2、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稱「大」;平行稱「貴」;自稱「本」。
3、對機關首長間:上級對下級稱「貴」;自稱「本」;下級對上級稱「鈞長」,自稱「本」。
4、機關(或首長)對屬員稱「臺端」。
5、機關對人民稱「先生」、「女士」或通稱「君」、「臺端」;對團體稱「貴」,自稱「本」。(A)(C)
6、行文數機關或單位時,如於文內同時提及,可通稱為「貴機關」或「貴單位」。
(四) 間接稱謂用語:
1、對機關、團體稱「全銜」或「簡銜」,如一再提及,必要時得稱「該」;對職員稱「職銜」。
2、對個人一律稱「先生」、「女士」或「君」。
資料來源:《修正文書處理手冊》,p9-10
※補充
行政院以「院臺綜字第1040127907號」函請各機關,爾後有關期望、目的及稱謂用語,均無須挪抬(空格)書寫。
資料來源:http://blog.udn.com/chhsia1113/22208132
資料來源:https://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q=cache:c5sJH3N3FCcJ:https://general.ntue.edu.tw/General/fileDownload/322&cd=2&hl=zh-TW&ct=clnk&g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