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4.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 兒有不當管教之行為,違反者將受到何種處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A)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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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6), B(128), C(687), D(594), E(0) #2109829

詳解 (共 6 筆)

#3810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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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4950
(A)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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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除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行為依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罰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一、體罰: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性騷擾: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不當管教: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前項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七條規定裁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裁罰資料,供政府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查詢。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
教保服務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一、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及疾病預防。
二、安全管理。
三、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
四、各項安全演練措施。
五、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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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照法111年6月29日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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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4917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6條(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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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3081
一、體罰: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性騷擾: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不當管教: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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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04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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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體罰: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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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210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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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照法於111年0531日 防兒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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