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4.張老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卻沒有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通報,導致校園性侵害事件再度發生。依據「教師法」,此種情事經學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查證屬實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張老師會面臨什麼樣的後果?
(A)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B)不續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C)解聘,且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D)不續聘,且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E)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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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2), B(49), C(147), D(104), E(1125) #2341263

詳解 (共 8 筆)

#4050957
2019教師法又修法,加強保障學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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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4649
題目:張老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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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8418
教師法第14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20040&FLNO=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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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3457
原本題目:34.張老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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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3456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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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0852
有人知道為什麼這一題送分的嗎?
看法規解釋是(A)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沒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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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2994

試題疑義釋覆說明: (A)、(B)、(C)、(D)四選項皆不合於試題答案,予以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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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9903
想請問這題為什麼會送分呢? 照法規應該是A選像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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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986817
未解鎖
正確答案是:(A) 解聘,且終身不得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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