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5 下列公文用語中,使用不恰當的是:
(A)市政府發文給區公所,自稱稱謂可用「本」
(B)市政府發文給區公所之准駁語可用「應予不准」
(C)區公所發文給市政府的期望及目的語可用「請 查照見復」
(D)區公所發文給民眾可直接用「臺端」作為稱呼對方的稱謂語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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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文 (請平行機關知悉辦理時用。)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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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請 查照見復是不是可以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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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蕭Grace 請查照用於 上→下 ...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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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上級機關或首長(上行文):請 鑒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