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5 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周知時,應使用何種公文?
(A)令
(B)函
(C)呈
(D)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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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9), B(863), C(115), D(3085), E(0) #2593599
統計: A(239), B(863), C(115), D(3085), E(0) #2593599
詳解 (共 6 筆)
#5051601
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
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
用之。
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三、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
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六、其他公文。
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
子文件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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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503648
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周知時,應使用何種公文?
(A) 令
(B) 函
(C) 呈
(D) 公告
公文程式之類別及用法如下:
(一)公文分為「令」、「呈」、「咨」、「函」、「公告」、「 其他公文」六種:
1.令: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 行政規則及人事命令時使用。
2.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3.咨:總統與國民大會、立法院公文往復時使用。
4.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或答復時。
5.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或依據法令規定,向公眾或特定 之對象宣布週知時使用。其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公布欄、 電子公布欄,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如需 他機關處理者,得另行檢送。 6.其他公文:其他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例如:
(1)書函:甲、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 時使用。 乙、代替過去之便函、備忘錄、簡便行文表,其 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舉凡答復簡單案情, 寄送普通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 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其性質不如函之正 式性。
(2)開會通知單:召集會議時使用。
(3)公務電話紀錄:凡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等可以電話 簡單正確說明之事項,經通話後,發話人如認有必要, 可將通話紀錄作成兩份並經發話人簽章,以一份送達受 話人簽收,雙方附卷,以供查考。(詳附式七)
(4)手令或手諭: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
(5)簽: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 首長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
(6)報告:公務用報告如調查報告、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等 ;或機關所屬人員就個人事務有所陳請時使用。
(7)箋函或便箋: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 用。
(8)聘書:聘用人員時使用。
(9)證明書:對人、事、物之證明時使用。
(10) 證書或執照:對個人或團體依法令規定取得特定資格 時使用。
(11) 契約書: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契約關係時 使用。
(12) 提案:對會議提出報告或討論事項時使用。
(13) 紀錄:記錄會議經過、決議或結論時使用。
(14) 節略:對上級人員略述事情之大要,亦稱綱要。起首 用「敬陳者」,末署「職稱、姓名」。
(15) 說帖:詳述機關掌理業務辦理情形,請相關機關或部 門予以支持時使用。
(16) 定型化表單。
(二)上述各類公文屬發文通報週知性質者,以登載機關電子公布 欄為原則;另公務上不須正式行文之會商、聯繫、洽詢、通 知、傳閱、表報、資料蒐集等,得以發送電子郵遞方式處理 。
公文程式之類別及用法如下:
(一)公文分為「令」、「呈」、「咨」、「函」、「公告」、「 其他公文」六種:
1.令: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 行政規則及人事命令時使用。
2.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3.咨:總統與國民大會、立法院公文往復時使用。
4.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或答復時。
5.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或依據法令規定,向公眾或特定 之對象宣布週知時使用。其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公布欄、 電子公布欄,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如需 他機關處理者,得另行檢送。 6.其他公文:其他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例如:
(1)書函:甲、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 時使用。 乙、代替過去之便函、備忘錄、簡便行文表,其 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舉凡答復簡單案情, 寄送普通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 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其性質不如函之正 式性。
(2)開會通知單:召集會議時使用。
(3)公務電話紀錄:凡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等可以電話 簡單正確說明之事項,經通話後,發話人如認有必要, 可將通話紀錄作成兩份並經發話人簽章,以一份送達受 話人簽收,雙方附卷,以供查考。(詳附式七)
(4)手令或手諭: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
(5)簽: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 首長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
(6)報告:公務用報告如調查報告、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等 ;或機關所屬人員就個人事務有所陳請時使用。
(7)箋函或便箋: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 用。
(8)聘書:聘用人員時使用。
(9)證明書:對人、事、物之證明時使用。
(10) 證書或執照:對個人或團體依法令規定取得特定資格 時使用。
(11) 契約書: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契約關係時 使用。
(12) 提案:對會議提出報告或討論事項時使用。
(13) 紀錄:記錄會議經過、決議或結論時使用。
(14) 節略:對上級人員略述事情之大要,亦稱綱要。起首 用「敬陳者」,末署「職稱、姓名」。
(15) 說帖:詳述機關掌理業務辦理情形,請相關機關或部 門予以支持時使用。
(16) 定型化表單。
(二)上述各類公文屬發文通報週知性質者,以登載機關電子公布 欄為原則;另公務上不須正式行文之會商、聯繫、洽詢、通 知、傳閱、表報、資料蒐集等,得以發送電子郵遞方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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