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5 13 歲甲女與 22 歲乙男同居後懷胎,而奉子女之命成婚。該婚姻效力為何?
(A)該婚姻不得撤銷,因甲已懷胎
(B)甲之法定代理人得撤銷該婚姻,因其未得同意
(C)任何人均得撤銷,因未婚懷胎傷風敗俗
(D)無效,因甲未達法定結婚年齡
統計: A(3648), B(841), C(54), D(1688), E(0) #2127386
詳解 (共 10 筆)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980
法定年齡: 無論男女,須年滿 18 歲方可結婚。
違反後果: 若違反第980條,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不可撤銷: 若當事人已達法定年齡或已懷胎,則不得請求撤銷。
成年標準: 民法成年年齡亦為18歲(自112年1月1日生效)。
舊法時期男為18歲、女為16歲,現已統一修正為18歲。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兩性結婚年齡齊一,並設緩衝期;立法院會今(25)日三讀通過,18歲就算「法定成年」的青年將可以自主結婚,並且獨立辦手機和信用卡、租屋、簽契約、開戶等。新制將於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 原訂婚年齡為「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者,不得訂定婚約」改為「男女未滿17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 原結婚年齡為「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 歲者,不得結婚」改為「男女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並刪除「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的條文。
- 除結婚之外,未來年滿18歲可獨立辦手機、租屋、簽契約、開戶、辦信用卡、貸款、申辦行動支付及電子支付,擔任公司發起人或董事,另外也可提起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
本題看法同3F摩友小魯,當初被答案牽著走,漏申請試題疑義了。
參考內政部及法務部釋函
內政部 106.01.16. 台內戶字第1061200296號函
本題最佳答案應該是「申請結婚登記是否適法,戶政機關自應依法審查,對於違法有瑕疵之申請案件,戶政機關自應否准登記,申請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如未達民法第 980 條法定結婚年齡者、未成年人結婚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係屬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主管機關應否准其申請」
當然,也可以說成如函釋的「如戶政機關因故意或過失受理該等婚姻登記,婚姻雖然有效成立,....」
但就題目含糊的給「奉子女之命成婚」,到底有沒有向戶政登記結婚,而戶政是否因「故意」或「過失」受理登記成立也沒明確說明,個人覺得(D)甚至是更合適的答案。如果每題行政相關的法律選擇題都可以用這種行政機關「故意」或「過失」的特殊理由例外把違法變成合法...根本答題就無所適從啊!
還是老話一句,這種全選擇題的國家考試,一題勝負來回就是上榜與落榜的甚至選填志願的關鍵,可以麻煩命題委員避免出類似這種有爭議又含糊不清的題目嗎?
22歲已不符兩小無猜條款囉
要雙方都未滿18歲,而且對方都沒有要告的情況下才有兩小無猜條款的適用
無效:近親婚、重婚、未登記
其他為可撤銷(但已懷孕、達年齡不可)
法律百科-17歲的我發現自己懷孕,但男友才16歲,請問我們可以結婚嗎?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family-relationship/783
此文當中有提到
已懷胎者不能撤銷婚姻的原因在於「保護子女的利益」,也就是立法者考量到胎兒出生後最好有一個完整健全的家庭,因此才特別規定已懷胎者不能再撤銷婚姻。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修正民法第 98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