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7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上的「從刑」?
(A)沒收
(B)追徵
(C)吊銷證照
(D)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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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150), C(2538), D(2763), E(2) #630319
統計: A(198), B(150), C(2538), D(2763), E(2) #630319
詳解 (共 10 筆)
#2732125
新法已改了,並自105年7月1 日開始實施了.
沒收已不再是從刑,也沒有追徵、追繳或抵償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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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452
行政罰法種類包括:
一、罰鍰;
二、沒入;
三、其他種類行政罰。
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2.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3.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4.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一、罰鍰;
二、沒入;
三、其他種類行政罰。
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2.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3.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4.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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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317
1F的詳解有誤,應更正為:
未滿18或80歲以上,皆不得處死刑、無期徒刑。
未滿18或80歲以上,皆不得處死刑、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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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264
105.7.1施行 從刑剩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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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677
第36條(褫奪公權之內容)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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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411
答案不是abc嗎?d應該是唯一的從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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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850
新法105.7.1施行
所以6月考原則還是用舊法.除非考卷上有明確叫考生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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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884
很感謝Lawliet同學無私且辛苦的分享,但有些小地方有點問題後學稍做修正:
1.刑法第33條第5款: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2.刑法第63條: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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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745
吊銷證照 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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