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
38 依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規定,有關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其辦理機關(構)、團 體應於舉辦 X 個月前,檢附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並於舉辦 Y 個月前准駁之,另於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結束後 Z 個月內應檢附參加之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簽到表及參加時數清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訓練積分審查及登記。請問下列何者正確?
(A)X=1,Y=1,Z=1
(B)X=2,Y=1,Z=1
(C)X=1,Y=2,Z=1
(D)X=1,Y=1,Z=2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75), B(1465), C(301), D(249), E(0) #2009131

詳解 (共 5 筆)

#4428678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其辦理機關( 構)、團體應於舉辦二個月前,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中央主管機關並於舉辦一個月前准駁之: 一、申請函

二、研討活動或訓練資料,其內容包括: (一)名稱。 (二)時間、地點及預定參加人數。 (三)課程或講題之名稱、內容大綱、時數及申請積分。 (四)講座簡歷。 

前項辦理機關(構)、團體於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結束後一個月內應檢附
 參加之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簽到表及參加時數清冊,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訓練積分審查及登記,經審查合格並登記完竣後,由辦理機關(構)、團體發給受訓人員訓練證明文件


15
1
#3401451
 第 11-3 條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
(共 41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6074573
主辦單位X個月前申請
主管機關Y個月前核准
X需要大於Y,只有一個選項符合
5
0
#7309230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12 條
專業訓練單位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應於訓練開始六十日前,檢具訓練計畫及招生簡章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每期招收之學員人數,以不超過五十名為原則。
ㅤㅤ
第一項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訓練開始三十日前准駁,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ㅤㅤ
21條
前項辦理機構、學校、團體於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或年會及技術研討會結束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應檢具參加之消防設備人員簽到表與參加時數積分清冊,向辦理活動場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積分審查及登記;經審查合格並登記完竣後,由辦理機構、學校、團體發給受訓人員訓練證明文件,訓練證明文件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2
0
#6314768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

1個月、10日前、1個月內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