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 依消防法第 9 條之規定,建築物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依法需定期進行檢修申報作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
(B)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
(C)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D)違反檢修設備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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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 B(332), C(425), D(2975), E(0) #1608934
統計: A(185), B(332), C(425), D(2975), E(0) #1608934
詳解 (共 8 筆)
#3335458
D:超奸詐,正確敘述應該是:只要是違反檢修規定,就先罰一萬到五萬,然後才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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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8414
消防法
第9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 罰則38 施行細則5-1、6
#1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
之消防設備師/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
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
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
修專業機構辦理。[1萬~5萬元罰鍰]
#2 前項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項目、方式、基準、期限、檢修結果報請備查
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萬~10萬元罰鍰] [1個月~1年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
#3 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其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
件、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撤銷、廢止、執行業務之規範、消防設備師/
士之僱用、異動、訓練、業務相關文件之備置與保存年限、各類書表之陳報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萬~15萬元罰鍰] [予以30日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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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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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346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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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選項
第9條
1.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得派員複查;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亦同。但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之情形,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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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
第38條
2.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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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9860
像這種什麼 檢修不實、檢修人員資格不符、陳列販售不符合規定消防設備、防焰物品等等…
可以試著去想,怎麼可能先限期改善再處罰,假設限期半年,難道讓管理者再擺爛一陣子嗎哈哈,當然直接罰你才會怕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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