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 關於行政罰裁處程序物加以扣留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B)扣留,應作成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由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記其姓名及事由
(C)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場或請求時,應製作收據,記載扣留物之名目,交付之
(D)扣留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幟,並為適當之處置;其不便搬運或保管者,得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得沒入之物,有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拍賣或變賣而保管其價金。易生危險之扣留物,得毀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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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300), C(214), D(230), E(0) #1525530

詳解 (共 6 筆)

#1652458

其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記其姓名及事

其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記其事由

行政罰法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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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9487
(A)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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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7416

行政罰法第38條

扣留,應作成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由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記明其事由。

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場或請求時,應製作收據,記載扣留物之名目,交付之。

不懂選項B 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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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669

這個2017行政法考前猜題 這裡面很多題目真的是破病夭壽骨的細

這到底是自出的還是從考選部歷屆整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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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0664
不用留姓名……考這麼細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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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3397

(A)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
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B) 扣留,應作成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並由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其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記其姓名及事由

>>姓名不需要記明

(C) 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場或請求時應製作收據,記載扣留物之名目,交付之

(D) 扣留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幟,並為適當之處置
其不便搬運或保管者,得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
得沒入之物,有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拍賣或變賣而保管其價金。易生危險之扣留物,得毀棄之

>>該選項內容常考!!!要記熟行政罰法第38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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