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0 依據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可以提起復審之行政處分?
(A)年終考績被打丙等
(B)考績獎金疑義
(C)平時考核被記過一次
(D)俸級審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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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87), C(368), D(88), E(0) #1927892

詳解 (共 6 筆)

#3155008
復審程序及其類型範圍之說明   ...
(共 90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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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9112

5F說的沒錯:

復審標的:

(一)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所稱「行政處分」,過去受歷次司法院解釋影響,尚以有「改變公務人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者」為限。嗣因108年11月25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以上開標準所據之司法院釋字第298號、第312號、第323號及第338號等解釋,係因當時相關法制不完備、時空背景有其特殊性而為,而行政訴訟法於89年7月1日修正施行,訴訟類型已多元化,以及行政程序法於90年1月1日制定施行,上開見解已無維持之必要。

(二)保訓會乃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以現行法制有關「行政處分」之判斷,並未以權利侵害之嚴重與否為要件,保障法第25條所稱之「行政處分」,應與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相同之認定,爰通盤檢討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並以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附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通函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周知。

(三)爰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為之獎懲、考績評定各等次、曠職核定等,均有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規範,且經機關就構成要件予以判斷後,作成人事行政行為,已觸及公務人員服公職權等法律地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核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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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4572

保障法


第25條(損害權益之復審)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第26條(拒絶申請之復審)


  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請求該機關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復審。

復審標的:行政處分

所稱行政處分,除參照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外,並以司法院歷次相關解釋意旨作為得否提起復審之認定基準。亦即係以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或於公務人員權利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並對外發生效力之行政處分,作為復審之標的。

適用復審程序之類型: 

(一)    涉及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事件: 

(二)    涉及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事件:如(B)

(三)    涉及重大影響公務人員權利事件:如(A)(D)  

https://www.csptc.gov.tw/News_Content.aspx?n=527&s=1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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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8418

6097586348b67.jpg現在記過不是改題複審了嗎?那這題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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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8428

現在記過不是改題複審了嗎?那這題C還是答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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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5417

平時考核被記過-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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