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4 關於公務員於懲戒過程中,先行停止職務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為情節重大者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可先行停止其職務
(C)主管機關對於所屬薦任第七職等以下公務員,亦得依職權具有部分先行停止職務之權力
(D)主管機關之部分先行停止職務權力以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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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157), C(423), D(232), E(3) #1927896
統計: A(121), B(157), C(423), D(232), E(3) #1927896
詳解 (共 3 筆)
#3169913
(C)主管機關對於所屬薦任第七職等以下公務員,亦得依職權具有部分先行停止職務之權力
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第2項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 並無限定薦任第七職等以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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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2785
公務員懲戒法第 5 條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第一項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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