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之準用對象,依憲法或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A)考試委員
(B)監察委員
(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
(D)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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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36), C(184), D(427), E(0) #1927895
統計: A(36), B(36), C(184), D(427), E(0) #1927895
詳解 (共 2 筆)
#3704987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
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
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
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
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
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
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
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本
法之規定。
法之規定。
憲法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司法院組織法 第 5 條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憲法 第 88 條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增§7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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