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0.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民91)第十九條規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開學
(A)後一個月
(B)前一個月
(C)後一週
(D)前一週 內訂定,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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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 B(39), C(8), D(0), E(0) #84148
統計: A(234), B(39), C(8), D(0), E(0) #84148
詳解 (共 2 筆)
#3273172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十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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