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42.公務員懲戒法係採刑懲併行原則,依其第31條規定,下列之敘述何者有誤?
(A) 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
(B)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C)依規定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懲戒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議決撤銷之
(D)停止審議程序及撤銷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必要時得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知移送機關與被付懲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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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6), B(92), C(70), D(615), E(2) #165430

詳解 (共 3 筆)

#1561170


應該不一定牽涉犯罪吧?

刑事不罰,仍可以懲戒,不是嗎?

公懲法第39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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